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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典型燃气爆炸事故案例法律责任分析

时间:2015-11-02     作者:豫南燃气【转载】

天然气清洁高效,其推广使用,给市民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因燃气管网遍布城市地下区域,管道伸入到居民家中,居民又是直接操作者使用者,燃气安全问题就成了涉及每个人的问题。近来浏览分析了发生在全国各地的多起燃气爆炸事故后,感觉燃气爆炸后产生人员财产损失的危害性触目惊心、对社会影响性是不可小觑的,事故善后难度很大。这也再一次警醒我们,无论是政府、燃气经营企业、还是居民用户都应格外重视燃气安全,提高燃气安全责任意识,避免事故的发生。下面,就全国各地曾发生的燃气事故案例,浅谈一下发生燃气事故后的法律责任及应如何避免事故发生。
案例1
2012年8月18日上午9时左右,郑州市某公寓住宅楼发生燃气爆炸,爆炸引起火灾,造成7人受伤,其中4人伤势严重。记者在现场看到,该楼层共计20多户,爆炸导致一半左右住户家的防盗门严重变形,两部电梯门也被扭曲,楼道玻璃碎裂,天花板破损露出管线。爆炸的1017房间的阳台一片狼藉,推拉门、阳台玻璃、窗框等都飞了出去,楼下的南关街马路上到处都是飞落的玻璃窗框等杂物。飞落的玻璃等杂物还砸伤两名大人和一个小孩,三人也被送往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查爆炸原因初步查明是因为软管脱落造成的天然气泄露。华润燃气工作人员说,该住户使用的燃气软管较长,中间违规使用了一个三通接头,而且该住户的厨房是敞开式的,没有按规定封闭。
该案例的法律责任是:
因用户违规使用胶管接头,造成事故,一切损失由该用户负责。
为避免该类事故发生,用户应掌握的安全使用常识:胶管使用一般不宜超过2米,连接处用卡箍卡牢,为防止老化、龟裂或破损,最好两年更换一次。清理灶具时,要防止胶管脱落,避免出现打弯、受压现象,并注意使用时不要距离炉面过近,造成火焰烧烤而加剧老化。禁止将胶管穿墙、门窗及地面使用或将胶管包起来以及连接多个接头,这样在泄漏时都不易发现而造成安全事故。使用燃气的房间不能住人。
案例2
2012年7月27日重庆奉节县一居民家发生天然气意外泄漏事故,发生事故的居民家中所有家具和电器都被烧毁,窗户的玻璃已被震烂。爆炸造成一家6人烧伤,最终一人抢救无效死亡。据网上报道爆炸是由于天然气管道与输气软管之间存在缝隙,导致天然气泄漏引发的。在该户家中,发现新买的燃气灶具,是个三无产品。该户的燃气管道,是由两根软管接起来的,一根软管不够长,中间还用一根硬塑料管连了起来,还使用了胶水来粘接,这是非常危险的作法,连接的塑料管是硬的,天然气完全可能因连接处泄漏出来。也许是用户点了火,也许只是开了某一种电器的开关,就引起了天然气爆炸,随后的火焰扩散,屋内东西全部烧毁。
该事故的法律责任是: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正规厂家都是包安装的,不会让用户自己来接天然气管子,但因为这个灶具是三无产品,用户自己安装,才为这次事故埋下了重大隐患。灶具生产、销售单位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气具应承担主要责任。
为避免该类事故,用户应遵循:1.不要买三无灶具,接的管子要用专用管道。 2.不要对家里的天然气管私拉乱接。3.厨房一定要通风。4、更重要的是用户一定要到正规商店购买具有QS生产合格标志的灶具,在安装时请售后的有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安装。 
案例3
王女士花了1700元在玉环一商场购买了一台燃气灶,安装完毕后,当天中午,她开启燃气灶做饭,没想到没多久就发生了爆炸。而王女士由于刚好站在燃气灶旁,受到波及,王女士面部、左上肢、双下肢烧伤面积约为4%。此外,王女士家的窗户、灶台以及楼下住户的窗顶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经玉环县消保委和销售方、厂方相关负责人前往现场查看。据厂方技术人员判断,此次爆炸主要是厂方安装人员为了贪图方便,把新的原配螺丝与旧的螺帽一起搭配使用,导致煤气与燃气灶接口紧密度不够而造成的。
该事故法律责任:
经玉环县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厂方赔偿王女士医疗费、后续养护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7362元,以及王女士楼下住户窗顶的修理费用。
该类事故的预防:广大消费者,要到正规、大型的商场里购买燃气灶,并选择由生产规模较大的厂家生产的、带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灶;消费者在使用燃气灶前要先闻有无刺激性气味,听有无漏气声音,确定一切正常后再点火;使用中,消费者要经常观察火焰状态,及时发现因沸水、刮风等原因引起的熄火、刺鼻焦糊味、漏气味以及不正常燃烧的声音,发现问题要立刻关闭气源,检查原因维修后使用。若是出现漏气应开窗通风,不要开抽油烟机、排风扇等电器,防止火星引燃燃气。消费者还要定期清洁自家燃气灶的火孔,并对燃气灶、胶管等的气密性进行检查,以减少安全隐患。
案例4
某小区3楼一住户发生剧烈爆炸,将该房间西侧山墙整整一片炸飞,相邻的2楼和4楼楼板震裂,阳台尽毁。在爆炸现场,被爆炸崩飞的塑钢窗骨架飞到了近200米外空地上,以8号楼为中心,半径50米内的地面上到处是散落的玻璃碎碴。相邻的六座居民楼近一半的窗户玻璃都被震碎,距离8号楼3楼最近的一个车库门被冲击波"打"得向内凹陷,卡住车库门的螺丝被震成两截。发生爆炸房子是刚刚买下,目前正在装修,可能由于燃气管路改造出错,导致燃气泄漏,有人说这单元其他邻居两天前就闻到有煤气味,一直想联系这家房主,让其回来看看。房主回家察看燃气时,接电话导致爆炸;还有人说是因为房主开灯导致闪爆……"
该案件的法律责任: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如果该用户私自改动燃气管线造成爆炸,一切损失由该用户负责赔偿。
为避免该类事故的出现:用户在使用燃气中首先要重视安全,考虑安全性,其次是美观。如果要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用户不要私自改动燃气管线,如需改线,按照当地燃气供应企业的要求,申请由具备燃气施工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改线,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案例5
2011年8月6日下午5时30分许,长沙一男子疑因情感纠纷,引爆自家天然气,导致至少7人受伤。据小区物业工作人员介绍,当日下午4时左右,小区物业人员在常规巡楼时,发现该住户有燃气泄露现象,随后通知了该户业主,这家女业主电话中说家中有人要自杀!获悉此情况后,物业保安、公安消防及燃气公司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在营救过程中,屋内人员起初将门反锁,未让救援人员进入。随后他突然打开家门,引爆自家天然气,导致事故发生。事故造成现场至少7人受伤,受伤者为公安、消防、燃气公司人员和物业保安等。
该事故的法律责任:
因事故是人为故意释放燃气,引燃造成爆炸,并造成他人受伤,该事主不但要承担全部医疗、财产损失,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近年来,国内部分地方曾发生利用天然气自杀事件,当事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
如2009年,北京一名28岁女子砍断天然气管线自杀导致爆炸,造成前去营救的14人烧伤,被朝阳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今年7月14日,北京一女子开天然气自杀未遂,造成整栋楼居民疏散,天然气泄漏浓度已达到爆炸极限,被控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为避免该类事故发生,市民一旦发现家里或者楼道、小区内天然气泄漏,赶快打开窗户通风,切断电源,更不能打手机,到安全地方第一时间和消防、燃气公司联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要通过宣传,让居民知晓燃气爆炸的危害性,擅自利用燃气设施危害到其他人的安全和利益,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案例6
南京市新街口汉中路一工地内,挖掘机作业时不慎将地下煤气管道挖断,大量煤气顿时向外喷出,民警迅速将汉中路由西向东,经过事发工地附近的半幅路面实施了封锁警戒,半小时后险情排除,交通恢复顺畅。
该事故的主要法律责任: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上述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幸运的是该事故没有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如果有的话,施工方没有按照规定应申请燃气经营者制订保护方案,私自施工影响燃气设施安全,造成损失,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造成人员伤亡的,根据法律规定,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消除该类事故的主要注意事项: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案例7
某男在早上散步过程中,地下天然气爆炸造成死亡。头一天晚上11点就知道该区域有天然气泄漏,燃气公司已经提前通知了附近居民。
该事故的法律责任:
该地段天然气泄漏,供气公司方在前一天晚上已经通知了附近居民,但该男子仍然从那个地段走过,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虽然供气方提前通知,但采取的防护措施不到位,没有及时抢修,没有消除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燃气公司方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避免该类事故发生,应提高居民防范意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燃气公司应对燃气管线加强巡查和检查,发现泄漏及时维修和抢修,在抢修中做好警戒和防范,确保居民安全。
案例8
某业主将自家房屋出租,考虑到房子出租,又不是自己使用,对已经出现故障的灶具既没进行更换,也没告知租房户。租房户搬进后,打火做饭,造成燃气爆炸、受伤。
该案例的法律责任:
事故是由于房屋的出租人提供了不合格的燃气灶具,并且没有事先告知租房户,因此该房屋的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相应的赔偿责任;租房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应在使用前,对灶具进行检查,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为避免该类事故的发生,结合当前房屋出租比较普遍,建议房屋所有权人在租房过程中,如果提供燃气具,一定要确保完好;租房人在使用前,要对设施进行仔细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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